住“凶宅”获补偿

  发布时间:2011-8-5 13:53:36 点击数:
导读:2010年3月,经房产中介介绍,薛先生看中了一套面积为71.25平方米、总价为49.9万元的二手房。在中介的见证下,薛先生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此后付清了购房款,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就在薛先生准…

 

    20103月,经房产中介介绍,薛先生看中了一套面积为71.25平方米、总价为49.9万元的二手房。在中介的见证下,薛先生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此后付清了购房款,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就在薛先生准备入住时,有知情人向他透露,卖主胡女士的丈夫曾于2008年在该屋内自缢身亡!薛先生认为胡女士在售房时,故意隐瞒了房屋内曾经发生过意外死亡的情况,导致他误买了凶宅,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欺诈,遂将胡女士告上法庭,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我国传统的民俗习惯,如出售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此类房屋通常被称之为凶宅。从生活经验上讲,多数人对凶宅充满忌讳,入住后往往会心存晦气、感到恐惧,影响生活质量。该案被告未能主动告知原告凶宅信息,致使原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考虑到被告售房款已大部分用于偿还其丈夫生前所欠债务,该案执行存在一定的困难,且被告丈夫自杀的事实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凶杀等恶性事件,对房屋价值影响不大。最终,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胡女士同意一次性补偿薛先生损失4万元,原购房合同继续履行。

           (顾建兵 曹燕飞)

  

  ■法官点评■  

  公民购买房屋习惯上考虑多种因素,除了房屋质量、朝向、环境、交通外,还有追求平安、吉祥的美好愿望。人们对在住宅内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感到晦气和恐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故在这起案件中,原告的理由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封建迷信,而是一种善良无害的人文习俗,应受到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公序良俗法律原则的调整。

  如果出卖人未能及时将凶宅信息告知买受人,导致买受人基于错误的意思表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有权基于出卖人的欺诈要求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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