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一次性抚恤金提高

  发布时间:2011-8-2 16:21:30 点击数:
导读: 7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决定》对2004年8月1日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行了修订。根据《决定》,修订后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于2011年8月1日起…

 

730,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决定》对200481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行了修订。根据《决定》,修订后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于201181起施行。 

  《决定》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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