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作证不一定有效
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娜的诉讼请求。手机短信作为一种通讯方式,工作原理是把用户所要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通过信号网络传输至对方手机。其生成、复制、存储均要借助特定电子信息设备,如果其间对数字编码进行增减和编辑,均可篡改、伪造、破坏电子信息。现实中,有些骗子正是从网上购买 “改号软件”,通过软件公司提供的网站后台设置组合号码,发送短信进行诈骗。本案,法院通过有关部门检测,杨莉的手机的确没有向刘娜发送过任何信息,且那天也确实不在广州,故刘娜存在被别人诈骗的可能。
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华玲要求曾丽还款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所涉手机号码系不记名的手机卡号,即非实名制,难以确定收发手机短信、打电话的就是曾丽。华玲必须提供证明,手机卡所发送的短信与曾丽有关联,即曾丽是手机卡的使用人和所有人。如果无法证明,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摘自 《工人日报》
沈建飞律师
咨询电话:13867820320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旧宅路1号一楼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 (慈溪市客运西站西南200米、金碧湾洗浴中心往西100米,G329国道慈百路南面,原慈溪市港航管理处),因律师有事外出,来之前先约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