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被恶意挂失除权判决后怎么办
2010年10月,江苏宇宙公司出售了一批货物,得到了一张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的承兑汇票背书,金额为40余万元。同年12月1日,宇宙公司持这张汇票向江苏泰州某银行贴现。当时,银行受理后查询确认,汇票没有挂失,且记载内容与查询结果一致。次日,宇宙公司就和银行签订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合同,取得贴现票款40余万元。
今年3月26日是汇票到期的日子。泰州那家银行向慈溪这边的付款银行委托收款,却遭到了慈溪这边的付款银行拒付。原来,这张汇票此前已被慈溪法院公告后作出除权判决了,也就意味着汇票无效。宇宙公司按贴现合同的约定,只得将40余万元的票款退还给泰州那家银行。
明明是正常流转合法取得的票据,在贴现时银行查询所有记载都是正常的,为什么会被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公司就这样白白损失了40多万元吗?宇宙公司下决心要查个明白。
宇宙公司分别向慈溪这边的付款银行和慈溪法院细细咨询,终于得知一个消息。
早在2010年12月20日,宁波有一家路华公司持这张承兑汇票的复印件,以票据遗失为由,向慈溪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他们同时出示的还有一家宁波达新公司的背书记录。经过2个月的公示催告期,到了今年3月2日,这张汇票被慈溪法院判决宣告无效。
了解这些内情后,宇宙公司以合法票据权益遭路华公司侵害为由,向慈溪法院起诉,要求路华公司赔偿40余万元。
慈溪法院经审理认为,宇宙公司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连续,提供的其他证据也能证明是合法取得这张汇票,宇宙公司应享有票据权利。
从票据原件看,路华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提供的承兑汇票复印件,与宇宙公司提供的承兑汇票原件比较,在背书栏中的内容不一致,其中一项背书的签章位置与汇票原件有明显差异,且承兑汇票原件中无宁波达新公司,达新公司也并非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人。
路华公司持宁波达新公司的证明和承兑汇票复印件,伪报票据丧失,以票据遗失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骗取法院除权判决,这一行为已侵害了宇宙公司合法权益,造成宇宙公司经济损失,法院判决路华公司赔偿宇宙公司票据款40余万元。
沈建飞律师
咨询电话:13867820320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旧宅路1号一楼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 (慈溪市客运西站西南200米、金碧湾洗浴中心往西100米,G329国道慈百路南面,原慈溪市港航管理处),因律师有事外出,来之前先约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