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通过

  发布时间:2011-9-7 8:41:21 点击数:
导读: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8月25日印发了《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力度空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况将得到很大改善。  根据《规定》,见义勇为的补…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825日印发了《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力度空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况将得到很大改善。 

  根据《规定》,见义勇为的补助标准有了明显提升。见义勇为者有工作单位的,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工资、奖金、各类福利待遇一律不变;没有工作单位的,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对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而言,根据《规定》,经济上也有了更多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牺牲的,除法定抚恤外,按照以下规定对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评定为烈士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按30万元标准发放;未能评定为烈士的,按20万元标准发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遗属进行慰问和必要的补助,慰问金和补助金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规定》还指出,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其健康状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工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致残后尚有一定劳动能力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就业;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可以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供养。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对其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父母、配偶或者子女,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就业援助,优先安排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工商、税务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证照、减免有关税费等优待。《规定》还明确了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符合所在地廉租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享有一次优先承租廉租住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待遇。 

《规定》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的抢救、医疗费、误工费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沈洁琼吴松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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