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通过

  发布时间:2011-9-2 8:08:35 点击数:
导读: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第七条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参加医…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第七条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其医疗责任保险费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纠纷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的,已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参与医疗纠纷的协商处理。

  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规定,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设立医疗纠纷协商理赔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协商、赔付等具体事务。

  条例还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如实提供病历资料,不得隐匿或者拒绝,不得伪造、篡改或者违规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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