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遇难可认定工伤

  发布时间:2012-1-5 13:03:27 点击数:
导读: 2008年6月,南阳市一公司职工李东下班后与同事一起游泳,为抢救溺水的同事而不幸遇难。事后,南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李东“南阳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在随后的工伤认定中,南阳市劳动…

 20086月,南阳市一公司职工李东下班后与同事一起游泳,为抢救溺水的同事而不幸遇难。事后,南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李东南阳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在随后的工伤认定中,南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李东系在私人活动中死亡,其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认定其不属于工伤。李东的家人不服该认定,向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卧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东舍己救人的壮举是典型的见义勇为,是传承中华民族美德的具体体现,是当今社会需要大力弘扬和提倡的。这种为保护他人生命安全而献身的义举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享受工伤待遇。遂判决撤销了南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判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南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日前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卢国伟 李京新)

  ■连线法官

  为公共利益献身应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该规定并没有对行为的时间、地点以及行为原因作出特殊要求,没有要求行为必须发生在工作时间内或者公务活动中。只要根据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的精神,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禁止的情况下就是可以认定的,也就是说,只要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为的行为,不论该行为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该行为理应被认定为工伤。

  在此条例实施前,原劳动部于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曾明确规定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中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两个规定相比,前者比后者更宽泛,更体现出人性化,虽然没把救人单列出应当视同为工伤,但从见义勇为舍身救人的行为看,确实是在维护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因为人是社会的基本因素,社会利益包含着每一个自然人的合法利益。本案李东的行为是见义勇为救人行为,是传承中华民族美德的具体体现,是当今社会需要大力弘扬和提倡的,他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应当视同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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