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同居分手费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已有妻子的张先生结识了漂亮的白女士,对其一见倾心,并进一步发展成了同居关系。同居之初,两人感情自然很好,但时间长了,两人逐渐发现对方身上的缺点,开始频繁争吵。
某日,两人再次大吵一架后决定分手。张先生给白女士写了一份精神补偿协议书,称要给白女士10万元的补偿,但后来却没了下文。白女士多次催要没拿到钱,于是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兑现承诺。法院并没有支持白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张先生已有配偶,其和白女士的同居关系不符合公序良俗,有悖正常的婚姻家庭观,是不被认可的,而且他们之间也并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所以白女士的诉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时下,分手费的名目繁多,如“精神补偿金”、“青春损失费”等,无论冠以何种名称,只要是因感情破裂、分手所致,那就是分手费,但这种费用却常因不具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而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欠条借据 “合法外衣”难掩实情
同居两年后,刘女士和何先生打算分手,何先生给刘女士写下20万元的欠条。
然而,事后当刘女士拿着欠条将何先生告上法院时,何先生却坚称,双方并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欠条是在刘女士的胁迫下写的,并有录音证据证明欠款实为分手费。
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刘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让何先生依据欠条还钱。
法官说法:以欠条形式出现的分手费没能得到法院支持,其根本原因也是双方并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刘女士让何先生写欠条,只是为分手费披上“合法外衣”。
除了有欠条的形式,还有以借据等形式出现的分手费。虽然借条和欠条等单据是法律认可的形式,但如果当事人仅为分手费冠以这样的“合法外衣”,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确有借贷关系,那么仍然是得不到支持的。
分手补偿 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徐先生和妻子已经结婚4年了,但因偶然的机会认识王女士后,徐先生出轨了,并和王女士保持了1年的情人关系。
后来,因妻子得知此事,徐先生决定和王女士分手,在分手时,经两人协商,徐先生给王女士写了一张分手补偿单据。但事后徐先生并没有支付这笔费用,王女士想通过诉讼拿到这笔补偿。
法官说法:本案中,虽然双方对分手补偿达成了一致,但依然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这种分手补偿违反社会道德,并有可能损害徐先生妻子的合法利益。
需要提醒当事人的是,即使双方的意见达成一致,也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否则双方的约定难以获得法律的保护。
曾 竞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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