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可随物价上涨而变更
十年前,陈女士与丈夫协议离婚时,约定独自抚养3岁的女儿。十年间,随着物价的上涨,陈女士渐感力不从心,遂以女儿的名义将前夫告上了法庭,要求前夫从即日起给付女儿抚养费直至成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自2013年8月起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并负担女儿今后教育费、医疗费的50%。
2000年初,24岁的陈女士与22岁的赵某结婚。翌年5月喜得一女后,双方为女儿的姓氏发生了分歧。2003年6月,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随陈女士生活,并由她独自抚养成人,赵某不承担女儿的抚养费。
随着物价不断上涨,女儿生活学习费用不断增加,陈女士倍感生活的压力,后悔当初不该因一时的冲动不要前夫承担抚养费。为给女儿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今年8月,陈女士以女儿的名义将前夫告上了如东县法院,要求赵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止,并负担女儿今后教育费、医疗费的50%。
法院另查明,两人离婚后不久各自再婚,陈女士生育一子,赵某生育一女。赵某现为驾驶员,月收入2000多元。案件审理中,因两人对抚养费给付的金额意见不一,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如东县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虽然陈女士与赵某离婚时,曾协议不要赵某承担女儿抚养费,但是随着物价逐年上涨,围绕子女的各项消费支出也随之增加,与签订离婚协议时相比,生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陈女士一人难以维持女儿的全部抚养费,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对陈女士要求前夫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考虑到赵某目前经济收入水平,一审法院判决赵某自2013年8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止,并负担女儿今后教育费、医疗费的50%。
一审宣判后,陈女士以一审判决抚养费数额过低为由,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结合陈女士自认的消费支出情况、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赵某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顾建兵 曹 俊)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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