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与定金一字之差损失一倍

作者: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 沈建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4-4-20 10:16:42 点击数:
导读: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

根据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订金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在对方违约的时候没有双倍返还的法定义务,只退还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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