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未续签劳动合同获赔双倍工资140万元

  发布时间:2017/12/2 13:38:32 点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仍然继续工作,视为无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以下是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案例[2016)京03民终1177]

法院审理查明:2009101日,曹凤君入职中证万融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09101日至20121231日,曹凤君的月薪为25万元20121231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但一直工作2013119日。

法院认定:虽然曹凤君的职务为总经理,属于中证万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但其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中证万融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仍负有与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曹凤君系中证万融公司总经理,并非法定代表人,其本人无权代表中证万融公司与其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且曹凤君作为公司总经理并不具体负责劳动合同签订事宜。中证万融公司未与曹凤君续签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支付曹凤君2013521日至2013119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22413.825万元÷21.75×9天+25万元×5个月+25万元÷21.75×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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