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发布20年来行政审判十大案例 民告官三胜七负

  发布时间:2010-10-12 19:02:59 点击数:
导读:浙江法院发布20年来行政审判十大案例民告官三胜七负浙江在线杭州讯(记者李敏通讯员张兴平王华卫)民告官,不要怕,不仅别怕,还要理直气壮地要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全国第一…

 

浙江法院发布20年来行政审判十大案例 民告官三胜七负

浙江在线杭州讯(记者 李敏 通讯员 张兴平 王华卫)

民告官,不要怕,不仅别怕,还要理直气壮地要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全国第一起“民告官”案件就发生在我省的苍南县,对于发轫最早的行政审判先行省份,浙江20年来又有哪些经典案例被历史记住?

  27日,省高院召开行政诉讼法实施20周年纪念大会,向社会通报20年来我省行政审判十大案例,十件“民告官诉讼”三胜七负——

  全国第一起“民告官”案件——包郑照诉苍南县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案

  案例:19877月,苍南县人民政府以未经合法审批、占用水道为由,将该县耙艚乡农民包郑照所建的房屋强制拆除。包郑照不服,多方要求解决未果后,于19888月将苍南县人民政府告上法院,请求确认其房屋合法,赔偿经济损失。

  温州市中级法院予以受理(因当时行政诉讼法尚未颁布实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包郑照提出上诉,省高级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点:本案被称为全国第一起“民告官”案件,一经立案即成为国内外媒体关注焦点。该案原告虽然败诉,但其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的“壮举”,代表了当时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时任苍南县县长黄德余亲自出庭应诉,亦宣告了政府从管理者到同时作为被监督对象的角色转换。本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终于1989年出台具有推波助澜的促进作用,其象征性的历史意义远远超过案件结果本身,系中国民主进程、法制建设道路上的里程碑式案例。

  浙江第一起涉外行政案件——任养宽诉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案例:1992年,美籍华人任小宝在回国探亲期间,与邻居严美龙因琐事发生争吵,推拉扭打,任受轻微伤,双方到居委会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任突然病发,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其死因是隐性冠心病,在情绪激动情况下,诱发严重的室性心率失常而猝死。为此,公安机关作出对严美龙治安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任的儿子任养宽不服,以其父系被严美龙打死,应追究刑事责任等为由,于同年123日向舟山市定海区法院提起诉讼。

  定海区法院委托省高院对死因进行了法医技术鉴定,结论为:任小宝生前患有隐形的严重的冠心病,在情绪激动的诱发下,导致严重的室性心率失常而猝死,严美龙的侵害行为与任小宝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定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对第三人严美龙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评点:本案系全省首例涉外行政诉讼案件,受案时间又在行政诉讼法实施早期,因此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案件处理的结果也达到了预期的社会效果,原告任养宽在收到定海区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后没有提出上诉。

  全国首例行政抗诉案——夏小松诉富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案例:19908月,富阳红光、强烈两村在修复被山洪冲毁的堤岸时,为抢夺一块石头发生争执。红光村村委会主任夏小松通过村有线广播喊话:“凡在村的社员,都到黄家田公路边上去,强烈村要强抬石头,我们不能罢休,这口气一定要出!”随后,发生两村村民斗殴。

  富阳县公安局以“煽动闹事”为由对夏小松治安拘留12天。夏小松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维持处罚决定。杭州市中院二审认为,夏小松意气用事,客观上助长了村民的对立情绪,但他没有编造谣言煽动群众闹事的故意,因此改判撤销处罚决定。

  二审判决后,公安部于1991520日批复省公安厅,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5项规定的‘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是两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随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再审认为,夏小松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受到处罚,故再审改判维持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

  评点:本案是全国首例行政抗诉案件,省高院再审时对行政抗诉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该案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5项的理解和适用问题,案件的审理推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条款的修改。

  浙江第一起异地管辖行政案件——临海四建公司诉古城街道办事处人事任免决定案

  案例:临海四建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清退休后,原城关镇政府作出任免决定,分别免去陈永清的经理职务、陈永明的副经理职务,分别任命陈江云为经理、陈崇军为副经理。

    同月8日四建公司召开职工大会,推选陈永明为公司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大多数职工不服政府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认为,只有投资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经理可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而本案被告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其系投资主体,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职务任免通知。

  评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案件,法院通过依法审理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但本案的意义更在于其系浙江省第一起异地管辖的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行政审判的外部司法环境一度较差,法院依法审判会受到当地政府的不当干预,司法公正受到影响。台州中院首创的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制度,以较小的制度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不当干预,对确保行政审判司法公正具有积极意义,被誉为“台州经验”。后来这一经验逐步在全省推广,并被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吸收。

  社会影响重大的出租汽车案——方小燕等688人诉杭州市政府征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核定经营权使用年限行政争议案

  案例:2001518日,杭州市政府发出《关于对市区行政审批的小型客运出租汽车征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通告》,决定对杭州市区原行政审批的尚未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小型客运出租汽车,一次性征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3万元,并重新核定使用期限10年。

  方小燕等688名出租车经营户向杭州中院起诉,要求撤销这一行政决定。经审理认为,杭州市政府为维护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个不同时期投入市区营运的小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户的公平竞争,依职权作出被诉行为,于法有据,程序合法,遂判决维持杭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方小燕等688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点:本案原告为众多出租汽车经营户,社会影响重大,当时全国各地都有类似案件发生,社会各界十分关注。案件涉及城市出租汽车行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所带来的利益调整,法院依法支持杭州市政府根据出租汽车市场实际作出的改革之举,对于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都起到积极作用。

  全国影响重大的婚姻登记案——郑松菊、胡奕飞诉乐清市民政局结婚登记案

  案例:2002年,张明娣和胡加招到乐清办理结婚证。女胡奕春出生后,胡加招因病亡故。张明娣和胡奕春以胡加招之母郑松菊和胡加招(与前妻所生)之子胡奕飞为被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继承胡加招遗产和确认公司股权份额。郑松菊和胡奕飞则针对胡加招和张明娣结婚登记行为,向乐清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乐清市民政局颁发给胡加招、张明娣的结婚证。

  原告诉称:乐清市民政局在两人未亲自到场的情况下颁发结婚证,缺乏双方自愿结婚的事实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该结婚证。被告辩称:胡加招和张明娣符合婚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且已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给予登记并无不当,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婚姻登记机关在登记工作中即便存在瑕疵,也不能影响胡加招和张明娣婚姻效力。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乐清市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结婚证,张明娣、胡奕春提出上诉。温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乐清市民政局向胡加招、张明娣颁发结婚证的行为虽然存在程序瑕疵,但该瑕疵并不足以导致结婚登记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据此改判维持乐清市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

  评点:本案不仅因行政诉讼背后涉及的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而社会影响重大,而且由于当时婚姻登记行政案件是新类型案件,存在众多值得探讨法律问题,双方当事人分别聘请了我国著名的行政法学专家张树义和胡建淼为代理人。该案的成功审结对法院审理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具有示范效应,而且在行政法学界也引发了一场关于婚姻登记行政诉讼问题的大讨论。

  强台风“云娜”引发行政案件——陈金莲4人诉台州市政府其他行政命令及行政赔偿案

  案例:2004812日,强台风“云娜”正面袭击浙江沿海。浙临渔5176号渔船因故障在海上遇险。台州市海上搜救中心联系浙临渔5310号渔船,请求其将遇险船只人员救上。后5176号渔船故障解除,5310号渔船也已到达5176号渔船附近。在回港途中,5310号渔船遇险沉没,经搜救,船上陈金连等4人死亡,3人失踪,仅余4人生还。浙临渔5310号渔船的救助行为,被中共台州市委宣传部写入《抗台群英谱》。后陈金连等死者亲属起诉,要求确认台州市政府下属台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向5310号渔船发出救人的行政命令违法并赔偿相关损失。

  一、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下属搜救中心基于当时特定的情况向5310船发出救助指令,并不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要求确认救助指令违法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点:本案一经起诉便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浙江卫视等多次报道。因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协调无果,法院在判决原告败诉后仍不放弃协调努力,经反复协调,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该案得以圆满解决。法院坚持“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理念,使该案成为通过协调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成功案例。

  因招商引资引发的新类型行政案件——张炽脉、裘爱玲诉绍兴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奖励案

  案例:20021月,绍兴市政府发布规定:对直接介绍投资者来绍兴市区投资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有关个人,按实际到位金额的3‰给予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兑现。

  200267日,绍兴交通公司与上海茂盛公司签订合资建设甬金高速公路绍兴段协议书,原告申请绍兴市外()资项目引荐奖,并提供了其作为引荐人及引资的有关证明,原告在申请表上签名,绍兴市交通局作“同意推荐”并盖章。后绍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因故未予核定。为此,原告反映情况未果,遂向绍兴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绍兴市政府支付招商引资奖金581.7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招商引资奖金31.5万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绍兴市政府支付张炽脉、裘爱玲招商引资奖金99万元。

评点:本案是一起因招商引资引发的新类型行政诉讼案件。原、被告双方因奖励数额问题发生争议,从而引发诉讼。法院依法判决政府履行奖励承诺,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促进了诚信政府的建设。 

 浙江省首例大学作被告的教育行政案件——周稷栋诉浙江大学不授予学位案

  案例:周稷栋是浙大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1999级学生,在校期间,由于两次作弊,被学校分别处以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两年后,该校解除了其留校察看的处分。20036月,周以学分229分的成绩毕业,取得了浙大毕业证书。浙江大学根据《浙江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决定“不授予周稷栋学士学位”。为此,周稷栋将浙江大学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资格的决定,对原告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

    原告认为,学士学位体现的是一位本科专业毕业生的学士水准而不是其道德水准,其在校期间已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学校已准予毕业,按照学位条例第4条规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被告浙江大学认为,《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学校据此结合本校定位制定的《浙江大学学分制学士学籍管理办法》第42条就规定,凡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因此学校决定不授予周稷栋学士学位于法有据。

  200439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被告“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的决定。周稷栋未提出上诉。

  评点:本案从一开始就备受媒体关注,这不但是浙江首例大学作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件,而且在同类案件中具有非常典型的代表意义。自该案受理并审结后,学生状告母校的行政诉讼案件接连发生。原杭州商学院(现浙江工商大学)、杭州电子工学院(现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杭州师范学院(现杭州师范大学)、浙江海洋学院等浙江几大高校相继被推上了被告席。

  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俞霞金等6人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例:1993年,原鄞县政府决定将6个村迁移到横溪附近,并为此规划了足够安置迁移村民的新村址。至20086月,新村址仅剩几间宅基地,俞霞金等几十户村民尚未得到安置。为了解真实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俞霞金等人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自1993年来在新村址批准建房的户数、宅基地间数、获批建房中芝山村村民的户数、村民申请建房时的年龄等信息。鄞州区政府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决定书》,俞霞金等人以鄞州区政府公开信息部分不真实、不公开年龄信息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诉至法院。

  经宁波中院指定异地交叉管辖,该案由海曙法院审理。该院审理后认为:鄞州区政府信息公开部分的数据来源于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鄞州分局,因俞霞金等人未能举证证明该公开的信息不准确,应认定该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而公开村民申请建房时的年龄,不致对权利人的生产、生活造成明显不当影响,据此判决:维持鄞州区政府信息公开部分,撤销其不予公开部分。宁波中院二审认为,俞霞金等人在二审期间提供原芝山村村民俞彩定的建房用地呈报表一份,该新证据证明俞彩定于2001获批在新村址建房,但其并不在政府信息公开的128户名单中,故认定鄞州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不完整;至于村民申请建房时的年龄信息,因宅基地审批时通常需考虑申请人的年龄因素,俞霞金等人有权了解所在村宅基地审批情况的相关信息,据此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撤销鄞州区政府不予公开年龄信息部分;撤销一审判决维持鄞州区政府信息公开部分,并确认该政府信息公开部分违法;责令鄞州区政府限期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评点: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51日施行后,宁波地区受理的首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该案的依法审判,极大地提振了公众的信心,进一步激发了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积极性。同时,法院在该案审理中的大胆尝试及积累的经验,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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