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自行车撞死人被判刑责
■通讯员余新兵汪浩竞
一位年仅37岁的女士竟陨命于一辆自行车。最近,经开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骑车人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案情:去年12月30日傍晚,徐某下班骑着没有后刹装置的自行车回家。因天色已暗,视线模糊,急着回家的徐某撞上了同向行人。被撞的余女士送到医院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徐某全责,对其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近日,法院经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评析:徐某应当预见到骑没有后刹装置的自行车可能会造成交通意外,但其疏忽大意,轻信可以避免意外事故,其主观心态应当认定为过失。客观方面,徐某的违法行为已造成了严重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结合《刑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中,徐某驾驶的虽然不是机动车,但因为事故发生于公共交通管制范围之内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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