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身份证买车肇事后谁赔?

  发布时间:2010-5-29 10:32:38 点击数:
导读:去年11月14日,赵某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与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发生碰撞。赵某当场晕倒,被好心人送往医院,但肇事者弃车逃逸。该肇事摩托车被交警查获,可是承担本次事故全责的肇事驾驶人一直未查获。经交警侦查,摩托…

      去年1114日,赵某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与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发生碰撞。赵某当场晕倒,被好心人送往医院,但肇事者弃车逃逸。该肇事摩托车被交警查获,可是承担本次事故全责的肇事驾驶人一直未查获。

     经交警侦查,摩托车的实际所有人为孙某,购车时由于孙某的身份证遗失,就借用了老乡胡某的身份证,摩托车买来之后一直未上牌。事发当日,经孙某同意,其朋友马某借用该摩托车外出,现马某下落不明。

     赵某颅脑、左腕部受伤较为严重,花费住院、误工费等费用共41479元,今年329日,赵某将孙某、胡某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自己的损失。近日,慈溪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孙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1479元,胡某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链接:

      本案需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在肇事者逃逸后,原告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对此,作为车主孙某应与肇事者马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孙某借用胡某的身份证购车后未办理上牌登记,又对该车管理失控,未尽管理注意义务。因此,在马某无法查获的情况下,应由孙某直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当然,孙某可另行对马某主张追偿权。

     第二,出借身份证的胡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法院认为,胡某虽出借身份证给孙某购车,但该车的实际控制及运行利益享有均为孙某,在侵权法律关系中,胡某并非责任主体。因此,胡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讯员王蓓杨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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