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把“精神病人”送进医院
专家:尽快出台“精神卫生法”
■《检察日报》 郝传玺
湖北十堰男子彭宝泉因拍摄上访被强送精神病院事件余波未了,河南漯河农民状告乡政府被关精神病院6年半的事件又占领舆论高地。为此,记者采访多位专家,从法律视角对此类事件进行解析。
送医主体、程序缺乏法律依据
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法客座教授卓小勤表示,由于目前我国精神卫生法尚未出台,关于精神病患者治疗和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仅零星散见于其他法律中,由谁送精神病人入院治疗以及送医程序尚缺法律明确规定。
“但在漯河农民上访被关精神病院6年半的事件中,毫无疑问,乡政府肯定不符合送医主体资格,因为被送者还有自己的家人。”卓小勤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确定精神病人在满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前提下,首先应该“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只有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卓小勤对 “必要的时候”的理解是,“无家属或监护人,或者家属和监护人无能力看管和医疗的情况”。
乡政府和医院涉嫌非法拘禁
卓教授认为,“漯河农民上访被关精神病院6年半”事件,不论乡政府还是收治医院,都涉嫌触犯我国刑法,强送强收均已涉嫌非法拘禁。
“对于刑法中规定的精神病人‘由政府强制医疗’一款,除非上面提到的前提条件都满足: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无家属监护人或家属监护人无力看管和医疗,否则乡政府根本无权送人入精神病院。”卓小勤认为,从目前的报道看,乡政府已涉嫌非法拘禁。
而对事件中的两家医院,卓小勤认为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甚至也已涉嫌非法拘禁,“因为精神病院收治病人也应遵循医学原则、遵循‘由家属或监护人’送医原则,必须经过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确认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由其家属或监护人送医方可收治”。
他认为,此事给当事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医院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定精神病需要公正
事实上,目前在我国因“精神病人”产生的纠纷一直不断。律师于兴泉告诉记者,他所关注过的类似案件不在少数,“比如,因家庭财产纠纷将家人送进精神病院者有之,因夫妻感情问题将配偶送进精神病院者有之,像最近两起新闻事件这样因上访被相关部门送入精神病院的也不少”。
于兴泉认为,目前我国不光是缺乏相应的精神卫生立法,可能连如何认定精神病也还存在一定问题,特别是在全国各地精神病鉴定水平良莠不齐的情况之下,“可能许多人都会认为精神病如何认定缺乏明确标准”。
对此,卓小勤告诉记者:“精神病学是一门科学,有其特有的规律。对于专业人士来说,按照这一规律去认识,并非太难,关键是要有一颗公正的心,不能被利益或权力所左右。”
而从行政法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行政法讲师、北大法学博士王贵松称,乡政府的做法“属于暴力、野蛮执法”,因为“公民有诉讼、上访的基本权利”。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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