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经课外培训成绩不升反降 愤怒母亲打赢“培训包票”官司

  发布时间:2010-6-18 15:19:56 点击数:
导读:  保证提高学生成绩,否则退款,南京一家教育培训中心打出如此诱人的广告后,一位家长相信了,与之签下合同,将数学成绩不理想的女儿送去培训。岂料经过培训,女儿在期末考试中数学成绩不升反降。之后,家长以培训…

 

  保证提高学生成绩,否则退款,南京一家教育培训中心打出如此诱人的广告后,一位家长相信了,与之签下合同,将数学成绩不理想的女儿送去培训。岂料经过培训,女儿在期末考试中数学成绩不升反降。之后,家长以培训中心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全额退款。54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的诉求获得法院的支持。据悉,类似判例在国内尚属首例。

  支付9000元参加培训

  50出头的张一燕是南京人,女儿叫陈颖。陈颖初中毕业后考进一所名校读高中。但令张一燕感到不安的是,女儿上到高二后数学成绩一直不太理想,在班级的排名不断靠后。

  20091月中旬的一天,张一燕了解到南京某教育培训中心承诺可以提高学生成绩,于是像找到救星一样前往咨询。面对张一燕的洽谈意向,该培训中心相关人员一再给她打包票,称其女儿只要加入他们的一对一特色培训,可以保证提高成绩,如果承诺不能实现可以全额退款。

  张一燕征得女儿同意后,与该培训中心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陈颖在培训中心接受98课时的一对一辅导培训,费用共计9000元。合同还特别约定:如果孩子的学习成绩不提高,将作退款处理。合同签订后,张一燕支付了9000元培训费用。

  一段时间下来,陈颖感觉到培训中心的老师讲得快,安排做测试卷的比重大,有针对性解决自己疑难问题的机会不多。但尽管如此,每次做指导老师布置的作业和测试卷她又感觉还算得心应手,而老师对她的表现和测试成绩也感到满意。看到指导老师经常在女儿的作业本上写下夸赞性评语,张一燕高兴不已。

  女儿数学成绩不升反降

  但让张一燕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就在女儿接受完73课时的辅导培训后,期末考试数学竟然只考了43分,班级排名更靠后了。出现这样的情况,陈颖似乎早有预感,因为她一直觉得老师未能抓住她的症结实施针对性辅导,她曾向老师说明这一点,但老师未重视。

  张一燕不能接受如此事实,她去找培训中心交涉,培训中心的相关人员告诉她:不能以孩子的一次考试成绩看待培训的效果,并要她继续鼓励女儿把培训课时学完。张一燕越想越信不过培训中心,中止了女儿的辅导培训。

  既耗费了金钱又耗费了女儿的学习时间,结果却事与愿违,张一燕总觉有一种受骗的感觉。她又去找培训中心交涉,要求对方按合同约定的无效退款把学费退给她。但培训中心坚决不答应,认为陈颖考试成绩下降是其主观上不努力造成的,与培训中心无关。培训中心的态度彻底激怒了张一燕,她决定要通过法律途径讨说法。

  2010118日,张一燕以该教育培训中心未能兑现提高女儿成绩的合同承诺,将其告到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按合同特别约定的如成绩不提高,则视为培训无效而退款退还培训费用9000元。

  317日,鼓楼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被告辩称:他们一直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职责,原告不能仅以女儿一次成绩下降,就认为他们没有尽到责任。原告女儿成绩下降的主要原因,一是其主观上没有尽到努力,二是没有按时到中心来学习,因此她自己应当对成绩下降负责。

  张一燕不认可被告的抗辩理由,并在法庭上与之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较量。双方各说各有理,均不愿调解,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培训中心被判全额退款

  此案是一起没有先例可循的案件,休庭期间主审法官多方听取意见、建议,并咨询了法律和教育界的相关专家。结合法庭查明的事实,在对案件进行综合评判和考量后,法院于54日对案件作出了一审宣判。

  法院最终认定: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被告保证原告的女儿今后有良好的合适的学习方法,成绩能逐步提高。被告同时承诺:如成绩不提高,视为培训无效退款。但被告在对原告女儿实施完73课时的培训后,原告女儿的考试成绩不升反降。据此,被告对原告女儿成绩未能提高应承担全部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退款义务。法庭据此判决被告一次性退还原告9000元,案件受理费亦由被告承担。

  时下,最能引起家长关注和重视的莫过于孩子的教育,而提高孩子学习成绩的举措又最能牵动家长的神经。据了解,仅南京市目前就有以在校中小学生为服务对象的培训机构400多家。由于业内生源竞争激烈,所以近年来不少培训机构竞相打出包提高学生成绩,否则全额退款的包票式承诺。而众多家长为使子女能够超越他人考出最理想的成绩,不管孩子成绩好坏、需不需要,均要求孩子挤时间参加培训。此案的判决,对规范培训机构行为,引导家长理性看待培训效果等意义重大。(文中张一燕母女为化名)

  法官说法:授人知识出成果是不好承诺的

  培训机构承诺提高孩子的学习成绩,否则可作无效退款,但孩子成绩的认定及评判是一个不太好界定的问题。既然如此,该案为何会判决原告胜诉呢?对此,该案一审主审法官、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黄德清作出了回答。

  黄庭长说,从广义而言,学生成绩的提高应当包含学习思维的改变、学习方法的掌握、知识面的拓展和考试成绩的提高等等;但从狭义来说,成绩的提高则直接表现为考试成绩的提高。理解成绩提高的内涵,一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二是要看一般意义的认知。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就有可能被认为是狭义上的涵义,即应当按一般的社会认知来确定。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双方协议中关于成绩的约定,应视为是考试成绩的约定。

  黄庭长认为,用一次考试成绩来确认培训效果不具有准确性,因此双方协议中关于成绩不提高就退款的约定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双方当事人愿意用此方式作为标准,且该约定又不违反法律、法规,那么此约定应属有效。检验成绩的考试组织方亦可由双方约定,但在双方对考试的形式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告女儿在学校的考试成绩应当作为检验培训成效的标准。原告女儿接受培训后考试成绩不升反降,应视为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上的义务。

  被告认为,原告女儿成绩下降的原因之一是因为未按约定完成培训课时。此观点成立需要一个前提,即被告的培训计划须是一个综合的不可分割的计划,任何阶段培训结果都不会对培训的最终效果产生影响。但事实是,被告的培训计划并不能证明上述观点。况且学习培训的过程一般都是知识积累的过程,每个步骤或阶段都应当会有一定成效的体现。本案中,被告已经进行了73课时的培训,培训效果应该有阶段性的体现。法院相信,原告女儿经过培训后一定程度上已掌握或积累了相关知识,只是效果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程度。因此,被告只能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无效退款的责任。

  黄庭长最后强调,许多东西是可以承诺的,但授人知识出成果是不太好承诺的。如今以在校学生为服务对象的培训机构及个人多如牛毛,为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一些培训方打出了令人心动的承诺招牌,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家长切不可盲从,而应有自己的主见。大话好说,重在兑现。这也是本案对培训机构提出的警示。

  通讯员李自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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