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放假无人管 女童坠楼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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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发生在外来人口公寓女童坠楼纠纷案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女童父母没有照顾好女儿是造成女童坠楼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70%的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进城务工人员:暑假到了,孩子离开了学校的监管,一个人待在家里,父母又没空照顾,千万不能疏忽大意,放松对子女的看管,以免发生类似的悲剧。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为这些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减轻他们的后顾之忧。 □案情回放 黄某夫妇从四川老家来厦门做厨师已经快三年了,暂住在厦门市同安区食品轻工业区的外口公寓。今年1月29日,正值学生放寒假期间,黄某知道女儿小红比较贪玩,总是往外跑,但忙于生计,没办法在家照顾女儿。下午2点多,黄某像往常一样准备去公司上班,临走前,他叮嘱小红要把作业写完再出去玩,女儿很乖巧地应了一声“好”。让黄某没有想到的是,这一句“好”,竟成了女儿跟他的永远诀别。 当天下午5点多钟,黄某突然接到妻子的电话说女儿坠楼身亡了,这样的打击让黄某一家难以接受。到底女儿是怎么死的? 和小红一起玩耍的小兰在派出所道出了事情的原委。小兰说:“小红带我到六楼天台上围墙边玩。我看见两块木板架在围墙上,一头在天台地上,一头伸出围墙外,两块木板并排放着。小红叫我帮她搬木板。搬完后,她顺着两块木板爬到围墙上。”后来小兰觉得口渴,叫小红一起下楼喝水,小红却说自己还要再玩一会儿。小兰还没有走到一楼,就听到“呯”的一声响,小红从楼上的高台摔了下来,当场身亡。 失去女儿的黄某夫妇异常悲痛,他们把事发地外口公寓的管理者同安区投资管理公司以及小兰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女儿坠楼致死造成的损失共计45万余元。 法院认为,在本次事故中,黄某夫妇没有尽到监护人应有的监护义务,放任女儿独自在外玩耍,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被告同安区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公寓的经营、管理者,在小红实施攀爬及在顶楼高台上玩耍等危险行为过程中未能发现并及时加以制止,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小兰虽是未成年人,但对在六层楼高的天台上玩耍具有危险性,应当有充分的认知能力,因此小兰的帮助攀爬行为以及没有及时有效制止的不作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应对事故发生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由于小兰是未成年人,其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父母共同承担。 |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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