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官说有,对法官说没有这样的证人被诉伪证罪
去年,温岭市检察院在侦查温岭市市区商业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主任蒋宗明受贿案中,查明林正玲于2003年分2次向蒋宗明贿送了5万元和2万元。林正玲对此予以承认。
但是,去年9月9日和11月16日,为帮助蒋宗明减轻责任,林正玲在温岭市法院开庭审理蒋宗明受贿案过程中,否认曾向蒋宗明贿送过5万元。温岭市法院据此一审判处蒋宗明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一审宣判后,温岭市检察院认为,原判没有认定林正玲贿送给蒋宗明5万元的事实不当,影响量刑,遂提请抗诉。
在二审期间,林正玲承认向蒋宗明贿送了5万元。今年3月15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林正玲贿送给蒋宗明5万元的事实,改判蒋宗明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检察机关认为,林正玲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在审判期间故意作虚假证明,隐瞒事实,导致重罪轻判,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去年11月26日,林正玲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温岭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检察机关认为,林正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应予并罚,遂提起公诉。
■通讯员李鹏伟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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