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填成“未婚”“职场隐婚”输官司
女应聘者隐瞒已婚身份和工作经历获取了一份工作。不久,企业发现其怀孕,以其提供虚假婚姻信息和工作经历为由将其解雇。 女员工不服,告到法院。近日,苏州中级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怀孕后被解雇
30岁的苗美玉(化名),某重点大学日语专业毕业。2008年6月初,苗美玉从报纸上看到某公司招聘日语翻译,前去应聘。
公司《就业规定》第4条载明:“被录取员工递交的相关资料经核实如果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按公司规定惩处。”
公司《惩罚规定》规定:“员工填写公司文件时虚报资料、擅自篡改记录、伪造各类单据、报表等,伪造经历,或用其他不正当方法受雇,公司可以解雇员工。”
2008年10月,苗美玉怀孕,因妊娠反应影响工作。公司着手调查其中缘由,发现苗美玉已婚、怀孕的事实。2008年11月17日,公司解雇苗美玉。
一审二审都输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2008年6月16日,苗美玉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曾书面承诺在签订合同前已经认真阅读公司《就业规定》内容并无异议。该段内容系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为手工填写,较之其他条款更为清楚、明晰,有理由相信苗美玉对于公司的《就业规定》及作为该规定附件的《惩罚规定》应当知晓。
苗美玉在应聘公司职位时填写的个人简历中,写明婚姻状况为“未婚”,2006年3月至应聘前的工作经历为“日资物流”。但实际上,苗美玉已于
苗美玉具有大学学历,对于“已婚”和“未婚”的定义应该清楚,现其以未举行结婚仪式辩称未婚,与常理不符。苗美玉作为大学生对“日资物流”和“国际货运”的区别也应当知晓,但其在明知情况下,将自己的工作经历填写成“日资物流”,存在虚假陈述情形。其行为符合公司《惩罚规定》中关于解雇的情形,公司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苗美玉的全部诉讼请求。苗美玉不服,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近日,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与判决并无不当,苗美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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