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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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湖南省工商局授予湖南海阔天空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使用在茶馆、咖啡馆等服务上的“海阔天空”文字及图形商标为湖南省著名商标。 张华南认为,陕西海阔天空商务会馆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遂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海阔天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拆除正在使用的所有“海阔天空”广告牌,并对其营业场所内的装饰装修设施、物品、消费宣传等使用了“海阔天空”字样的行为予以消除;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30万元。 裁判 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华南依法享有的“海阔天空”文字及图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其门头悬挂的“海阔天空”字样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文字完全相同,且“海阔天空”为单独一行,比门头上的其他字体更为显著,属于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至于被告在经营场所内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其依法行使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之请求,由于商标权并不具有人身权性质,故其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损失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商标的声誉、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等因素酌情确定。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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