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不当致脑瘫 医院赔230万

  发布时间:2011-3-21 8:25:17 点击数:
导读:今年8岁的小欣非常不幸,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小欣出生后即患继发型脑瘫,自2005年开始,小欣的法定代理人四次到法院起诉要求事故医院赔偿。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

 

 

  今年8岁的小欣非常不幸,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小欣出生后即患继发型脑瘫,自2005年开始,小欣的法定代理人四次到法院起诉要求事故医院赔偿。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判决医院赔偿小欣今后20年医疗费用230万元。

  2002819,原告小欣的母亲在张家口市某医院分娩出一男婴,因医务人员操作不当,造成新生儿窒息,成为脑瘫患儿。经鉴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方负主要责任。2005年,原告经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鉴定为四级伤残,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原告多次到石家庄、北京等地治疗,花去大量医疗费用。2005年至今原告法定代理人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已发生的费用进行了判决,但没有对起诉后发生的康复费用作出处理。

  20099月,原告就康复治疗问题向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申请鉴定,结论为:对小欣进行康复治疗是必要的;康复治疗没有临床上的终结期;小欣构成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应为12人(包括康复治疗期间和门诊治疗期间)。

  原告代理人根据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中合理的后续康复治疗措施应为医院康复与家庭康复相结合、康复没有临床上的终结期的鉴定结论,要求被告赔偿今后50年康复费用共计687万元。被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除精神损害赔偿外,赔偿的范围应该是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已发生的医疗费2.3万元,并按照鉴定书中提出的医院与家庭相结合的方法,即每年在北京博爱医院治疗6个月,在张家口家庭治疗6个月的费用计算,给付原告今后20年的康复治疗费及其他各项费用230万元,此项费用分五次给付原告,每次给付原告46万元,两年给付一次,给付时原告应将上年度的医疗票据交给被告,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旦发生原告在20年中亡故可能出现的执行回转问题。

  (王红欣 雷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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