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不当致脑瘫 医院赔2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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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岁的小欣非常不幸,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小欣出生后即患继发型脑瘫,自2005年开始,小欣的法定代理人四次到法院起诉要求事故医院赔偿。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判决医院赔偿小欣今后20年医疗费用230万元。 2009年9月,原告就康复治疗问题向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申请鉴定,结论为:对小欣进行康复治疗是必要的;康复治疗没有临床上的终结期;小欣构成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应为1至2人(包括康复治疗期间和门诊治疗期间)。 原告代理人根据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中“合理的后续康复治疗措施应为医院康复与家庭康复相结合、康复没有临床上的终结期”的鉴定结论,要求被告赔偿今后50年康复费用共计687万元。被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除精神损害赔偿外,赔偿的范围应该是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已发生的医疗费2.3万元,并按照鉴定书中提出的“医院与家庭相结合”的方法,即每年在北京博爱医院治疗6个月,在张家口家庭治疗6个月的费用计算,给付原告今后20年的康复治疗费及其他各项费用230万元,此项费用分五次给付原告,每次给付原告46万元,两年给付一次,给付时原告应将上年度的医疗票据交给被告,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旦发生原告在20年中亡故可能出现的执行回转问题。 (王红欣 雷德亮) |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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