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游客购物每次赔偿20%团费

  发布时间:2011-5-6 9:16:06 点击数:
导读:国家旅游局最新颁布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现已开始实施。新《标准》规定我国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

  国家旅游局最新颁布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现已开始实施。新《标准》规定我国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旅行社,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此外,对未经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擅自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等情况,新版《标准》都规定了旅行社承担责任的标准。

  新《标准》还规定,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国内游应提前7日以上、出境游(含赴台游)应提前30日以上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支付最高20%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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