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实施
来源:中国警察网-人民公安报
记者关清、通讯员钟仓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我国现行法医学人体伤情鉴定标准是1990年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1996年颁布的《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医学和法医学科的不断进步,现行的标准内容已明显滞后。为规范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工作,公安部牵头,在广泛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以及社会医学院校、全国公安系统法医学专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历时6年,修订了《标准》。
新的《标准》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标准体系更加科学。《标准》整合了原有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个标准,将损伤程度由重到轻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等5个级别,更加符合诉讼要求。二是检查手段更加丰富。《标准》充分考虑了近20年临床检查手段的快速发展,将CT检查(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MRI检查(磁共振成像)等已在临床实践中普遍应用的技术方法应用于法医学伤情鉴定。三是技术条款更加完善。对已不适用的条款进行了删除,对遗漏的条款进行了增补。四是操作性更强。为了便于鉴定人员掌握新标准,《标准》在附则、附录中对如何操作进行了详细说明,增加了诊断方法,并附加了图表等。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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