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内终止劳动关系赔偿十万多
杨某大学毕业后于2008年3月应聘进入宁波某家具有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续签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7月20日起杨某因病一直病假在家。2016年12月初,公司书面通知杨某,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杨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
经查,杨某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享有六个月的医疗期,杨某2016年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
据此,劳动仲裁认定宁波某家具有限公司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裁决支付赔偿金90000元(9年×5000元/年×2倍),并支付病假期间工资15000元(5000元/月×50%×6个月),共计105000元。
也就是说,即使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赔偿金。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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