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补偿费怎么支付

  发布时间:2018/7/25 16:18:54 点击数:

企业要求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是否应当向员工支付保密费?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应该对履行保密义务的另一方支付保密费。但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是否支付保密费和支付多少保密费,若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保密费,则必须按约履行。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应尽的法定义务,保守商业秘密不以支付保密费为前提。如企业支付了保密费,可促使员工自觉履行保密义务,当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时,可以比较直观地证明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二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限制与保守商业秘密不同,竞业限制是企业对劳动者离职后工作权利的限制,为了弥补劳动者的经济损失,企业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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