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辞而别的法律风险控制

  发布时间:2018/11/28 16:11:19 点击数:

 

员工不辞而别不回公司上班,许多老板认为是员工自动离职了,双方不存在任何关系了。但这样做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司法实务中并不支持所谓的“自动离职”或“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方式有三种,即员工单方通知解除合同、双方协商解除、企业单方通知解除,法律中并不存在劳动合同的自动解除。“视为自动解除”是企业一厢情愿而已。

对于不辞而别的员工,企业常见风险如下:

1、影响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尤其是关键岗位的员工不辞而别,可能会导致生产、经营暂停,带来直接损失;

2、企业不予处理。劳动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企业应按规定缴纳社保;

3、按“自动离职”处理。有的企业会在员工手册中规定,旷工几天的员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然后办理退工手续,但因“自动离职”并非法定概念,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不辞而别的员工,企业不应听之任之,而应积极应对,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具体建议如下:

1、员工不辞而别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依法予以索赔;

2、在员工手册中明确,连续或累计旷工达到多长时间,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员工,在解除合同通知有效告知、送达员工之前,慎重办理退工手续、停缴社保等。

     对于无法联系上的员工,需要企业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员工的“有效送达地址”,并约定如企业的通知文书按该地址邮寄不能送达也即视为有效送达。当然,对于文书邮寄应做好证据保留工作,比如应在快递面单上填写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文书退回后不应拆封等;如果邮寄、电话及穷尽其他所有方式均无法联系到员工,且并未事先约定“有效送达地址”,企业可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如报纸上面发布通知,通知其已构成严重违纪,依法解除合同。

综上,对于不辞而别员工的处理,企业万不可大意,在对该员工办理退工手续之前,一定要确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已有效送达该员工,否则,企业面临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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